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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游小强律师 游小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2011500102006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合伙人。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全球投资移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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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游小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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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001201310307685

执业律所: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1-2-1 区博物馆斜对面

死刑辩护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三、死刑辩护取证怎么进行

1、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如辩护律师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用人单位的上下班时间,可以自行拿着证件到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若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调取相关打卡记录、签到记录等。

2、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3、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5、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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