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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小强律师 游小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2011500102006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合伙人。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全球投资移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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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游小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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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怎样争取缓刑

一、刑事案件怎样争取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刑事案件缓刑辩护案例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木工。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被告人魏某甲及其辩护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1、2014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与被害人吴某在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苏兴厦工地生活区3幢205房间内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魏某甲打了被害人吴某一拳后跑出房间,当后被告人魏某甲返回房间时,被害人吴某持羊角锤击打被告人魏某甲头部及腿部,被告人魏某甲夺过羊角锤并用羊角锤击打被害人吴某的头部、面部后逃离现场。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因外伤致头皮挫伤、面部创口、左眼球破裂伤等,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吴某持羊角锤击打被告人魏某甲亦造成被告人魏某甲左侧眼眶外侧壁、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周围软组织肿胀;鼻骨骨折等伤。2014年9月30日20时30分,被告人魏某甲打电话报警称被人殴打。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魏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被告人魏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魏某甲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5000元,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关于被告人魏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某甲是自首、属于初犯、偶犯,被害人自身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东坝司法所愿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对被告人进行监管”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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